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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体育学院职称自主评审办法(试行)

2023-11-08 09:0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师德为先原则。把师德放在职称晋升首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突出对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全面科学评价。抵制学术腐败和职业道德失范,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价,择优推荐评审。

第四条 坚持综合评定原则。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特点,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分层实施评价。对申报人员评审以个人业绩量化为主,同时结合其现实表现、实际贡献、民主测评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竞训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监督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小组,负责学校职称工作的考核、评议、推荐工作。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和正高级职称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9人,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 13人。其中教授不少于二分之一。其委员组成在考虑学科均衡的前提下,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根据情况从校外聘请若干高水平教授参加。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专家不少于 3 人。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报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学校制定并公布的最新版《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执行。非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评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按照《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职称自主评 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按照被委托单位评审条件进行评审的要求,委托校外评委会评审的, 申报人员须同时达到委托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条 根据学校自主评审实施方案和未来 3 年职称评审计划,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制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在校内公示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评审工作。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员按照上级职称文件要求和学校职称评审方案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申报人员按照本人学科归属将申报材料报所在教研室或部门。

3.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部门初审及资格审查

1.所属部门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凡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当年职称申报推荐。

2.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填报相关材料,并由所在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验。

(三)材料审核

1.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分别提交至教务处、科研处、竞训处、学生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2.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材料展示、述职评议及基层推荐

1.申报人员的全部申报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2.各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人员公开述职工作,对申报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在部门公开。

3.各相关部门将达到规定推荐票数(赞成票达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人员推荐至学校参加学校推荐。

(五)学校推荐

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小组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推荐申报人员相关材料等进行考核评议,结合当年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指标情况,确定学校拟推荐评审人员。推荐结果在学校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六)评审会评审和委托评审

1.申报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级职称,由学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申报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和非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职称人员,由学校负责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

(七)公示、备案

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实名书面反映,监督小组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查并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报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学校纪委负责对评审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评委和推荐专家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开展工作,不得借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议过程和结果;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不得泄露专家名单、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要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第十三条 负责资格审核、材料审核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的材料审核责任制,不得徇私舞弊或利用工作之便对申报人员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须填写诚信承诺书,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职称, 自查实之日起 3 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 3 年。

第十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诉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程序,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受理职称评审中的申诉与举报。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未尽事宜或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河南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豫体院〔2025〕89号 关于印发《河南体育学院职称自主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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